第十二条 建筑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其中甲级100万元、乙级50万元以上),发起人个人的投入应占注册资金的50%以上。
第十三条 建筑师事务所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批准的设计资格等级范围开展设计业务。
第三章 设计资格认证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对建筑师事务所进行设计资格认证,发给《工程设计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师事务所的设计资格认证,实行以建筑师事务所的单位资格为基础,以建筑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个人资格为重点的设计资格认证办法。
第十六条 建筑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个人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建筑师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设计工作10年以上;在国家实施注册建筑师制度后,建筑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注册建筑师。
(二)专职从事建筑师事务所工作;
(三)经市建设局组织考察,认为确有组织管理能力和经营活动能力;
(四)有深圳市常驻户口;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建筑师事务所的用工必须符合深圳市企业用工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筑师事务所的技术力量宜专业配套、结构合理,具体参照国家有关的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要求。以建筑专业为主,其他专业不配套的建筑师事务所,只能申请建筑专业的设计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建筑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技术、质量、档案及经营、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技术装备。
第四章 年审管理
第二十条 市建设局对建筑师事务所实行年审管理,建筑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2月份向市建设局提出年审申请。
第二十一条 市建设局对通过年审的建筑师事务所给予登记,并将建筑师事务所的单位名称、负责人、设计资格等级、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资料汇编成册,在建设行业范围发布。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局年审发现建筑师事务所确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给建筑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发出限期整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