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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补充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征[1993]553号 1993年8月13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3]6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指下列经销文2005-2-1物古籍的单位需持税务登记证和全国统一规定的《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式样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自印发票手续(票样附后)。自印发票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指定经销文物古籍的单位如下:
  1、北京市文物公司(原北京文物商店);
  2、北京市古董钱币公司(原北京钱币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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