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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通知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
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通知的意见
(皖政[1993]53号 1993年8月14日)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收的通知》(国发[1993]51号)已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严格控制税收(包括涉外税收)减免。今年内省里不再开新的减免税口子,对各种困难性、临时性的减免税一律暂停审批;对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性减免税,应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审批,凡减免税期满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加强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源泉控管,凡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支付单位必须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不执行或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由支付单位补缴税款,否则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二、认真清理纠正各种越权作出的税收规定。各地、各部门对近几年来所作的越权减免税规定和违规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先停止执行,再由上级税务部门逐项审核,作出处理。
  三、坚决纠正承包流转税的做法,凡擅自承包流转税的,必须立即纠正。
  四、认真清理欠税。对欠缴税款的,必须严格执行加收滞纳金制度,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扣缴欠税滞纳金通知书”;对拖欠税款不缴的,税务机关要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填开“扣款通知单”通知银行扣缴入库。银行要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不得占压税款,如有占压情况,要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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