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若干实施意见(第二批)
(大政发[1993]57号 1993年9月6日)
一、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行业发展规划,以留用和自行筹措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立项,按隶属关系报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主管局(总公司)及市经委备案,并接受监督。在土地、规划、建设、环保、消防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二、大型企业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其他企业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不含五百万元)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能取得银行承诺或自筹资金(含外汇),并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立项,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议,按隶属关系报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主管局(总公司)及市经委或外经贸委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凡单纯设备购置或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不含一千万元)、且土建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搞扩初审批。市规划部门只对企业建设总体规划进行一次性审批。
四、企业用留成外汇单纯进口机电设备项目,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
五、项目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下(含五百万元),使用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不含引进内容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年度计划由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主管局(总公司)自行编制下达,上报市经委备案。
六、实行各种资产经营形式的企业,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和完成上交任务的前提下,其自留资金自行决定使用。
七、企业用自有资金购置专控商品,财政部门不再进行资金审查,但需到控购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八、企业对一般性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有权自行处置以才一般性闲置固定资产有权自行调剂;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有权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企业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有权出租;经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抵押、投资或有偿转让。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