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确定公积金的存贷办法;
4、实施公积金的使用计划;
5、按规定偿还公积金。
第十一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公积金的归集与存贷业务。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交,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发放职工工资后5日内,由单位一并存入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计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
第十三条 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严重亏损企业,要求缓交或少交公积金的,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后由单位申请,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四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
第十五条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本息仍存储在原单位原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内。
第十六条 职工离职、退职、离退休、调离本市、经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其公积金本息退还职工个人。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公积金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有关规定提取。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向交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
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1、家庭购、建自住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可借给直系亲属购、建住房,并按期归还。
第二十条 职工购、建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代办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以个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交的3倍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购、建房款的70%。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购、建住房时,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余额部分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建造微利房、解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