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1993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系指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的占职工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支出。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领取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三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和核算。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当月起,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五条 离、退休职工和临时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六条 公积金的缴交额等于职工上年年末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七条 职工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头一年均定为5%,以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公积金的利息暂比照银行三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第九条 公积金中,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从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公布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2、督促单位按月缴交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