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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3]第667号 1993年11月30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市政府京政发(1993)6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安置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尽快召开本区、县范围内有关开发和建设单位参加的会议,传达《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县实际提出具体要求;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市房地局统一印制调查表(附后)的内容,集中力量,对本区、县范围内的建设拆迁安置及周转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拆迁单位抓紧解决,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并附调查表)于12月15日前报市房地局地政处一份。
  二、今后,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和市政府《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管理,特别要严格按照《细则》《通知》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冻结户口,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重点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及拆迁居民在200户以上项目,其拆迁计划和方案须报市房地局批准后,才能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坚持“先办拨地,后办拆迁”的程序。对划拨用地的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重新划拨用地的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未取得《国家土地使用证》(或临时使用证)和未达到《通知》要求具备拆迁条件的建设工程,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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