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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与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三)用国有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入股、联营或与外商合资合作;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一般性固定资产,可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
  第九条 企业调整组织结构,其国有资产单独列账,性质不变,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合并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并、经归口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有资产发生下列情形时,企业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一)企业改组为股份制;
  (二)企业兼并或合并;
  (三)产权与资产拍卖;
  (四)用国有资产抵押、担保或有偿转让超过100万元(固定资产指原值数,下同)以上者;
  (五)企业关闭、解散、破产;
  (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出售给非国有单位;
  (七)国有资产产权出售给外国公司。发生上列情形之七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组织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未依法进行评估而处置国有资产的视同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2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审批。超过500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的收入,应用于企业更新改造、扩大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拍卖、出售企业的产权转让收入,关停、解散企业和破产企业偿还债务后的剩余收入,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为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提供评估、清算、交易等一系列服务,为资产的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认真检查国有资产的处置情况。资产处置工作做得好的,要进行奖励。资产处置工作做得不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或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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