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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与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淄博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国有
资产产权与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
(淄政发[1993]85号 1993年5月24日)

  第一条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授权的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及企业商标、商誉、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经授权经营后,企业即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财产的权力,并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未经授权的,不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
  第五条 授权经营后,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资产处置的目的是推动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保卫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企业依法处置资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产权变动、增减和处理行为。主要包括:
  (一)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联营、合并、兼并;
  (二)用国有资产与外商进行合资、合作;
  (三)用国有资产投资入股、改组为股份制企业;
  (四)用国有资产出租、转让、抵押、担保;
  (五)关停、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
  (六)闲置、淘汰资产的处置;
  (七)需要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国有资产发生下列行为,不冲减国有资产总资本金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处置,不再办理报批手续:
  (一)按国家规定已提足折旧、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
  (二)由于国家统一规定淘汰、报废、调整产业结构等因素造成减少国有资本金的,由企业自主决定,但需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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