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6月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提高估价队伍素质和估价质量,根据《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的全民、集体所有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为全省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审查主管部门。
在办理国有房产评估时,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认可和支持。
第四条 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按单项估价金额分为三级:
一级估价机构,可以承担单项估价金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有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十三人,其中:估价师三人,估价员五人,工程师(懂预、决算,下同)二人,经济师二人,会计师一人;自有资金不少于二十万元。
二级估价机构,可以承担单项估价金额二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有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九人,其中:估价师二人,估价员三人,工程师二人,经济师一人,会计师一人;自有资金不少于十万元。
三级估价机构,可以承担单项估价金额二百万元以下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应有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七人,其中:估价师一人,估价员三人,工程师一人,经济师一人,会计师一人,自有资金不少于五万元。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资质证书: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下同)或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估价机构;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令;
3、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者;
4、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5、有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管理章程。
第六条 具备申请条件的估价机构,需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房地产估价单位资质审查登记表》(一式四份),并提供估价单位成立的批准文件,行政及专业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估价上岗证书、法律培训合格证、银行出具的验资报告、章程及财务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