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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和本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的通知

  新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5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时,应当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
  十二、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处理
  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凡属国务院规定的单项留利以及财务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条例不相一致的,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一)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项目有:
  1、“四技”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
  2、经财税部门批准的税前还贷利润以及实行税利分流办法的企业1990年前老贷款余额50%税前还贷的利润;
  3、国库券利息收入;
  4、实行先税后分办法的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利。
  (二)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项目有: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2、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3、超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交际应酬费以及工资、奖金;
  4、不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本性支出;
  5、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
  十三、关于集体企业在税后利润中保留劳动分红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46条规定,企业可按规定在税后利润中设立劳动分红基金,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集体企业可根据职工的贡献大小,允许在税后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对投资者分配利润后提取一部分劳动分红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用于职工分配。
  十四、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处理的问题
  股份合作制企业原税后利润由企业依法自主支配,即公积金、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和分红基金。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公积金、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在盈余公积金中核算,分红基金则作流动负债处理。
  十五、对非贸易外汇创汇补贴的处理
  本市旅游服务企业,其非贸易外汇创汇补贴,原根据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86)62号《关于本市旅游业试行非贸易外汇创汇补贴的通知》办理的,在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凡企业实行工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总提办法,职工的奖金全部计入成本,并取消一切单项奖的,其非贸易外汇创汇补贴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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