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3年7月1日起,对企业购买的只有使用权、无产权的职工住房部分,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八、关于奖金分步计入成本费用的处理
(一)对原已实行拆账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企业,其工资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部分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参照“三资”企业办法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对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如实行“总挂总提”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并取消一切单项奖。
对实行“合挂分提”、“分挂分提”的企业,职工的奖金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列支。
实行上述(三)办法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1993)13号文件执行。
(四)对不实行上述(一)(二)(三)办法的其他企业,职工的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分3年到位,以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基数,每年进1/3,今年下半年进1/6,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税务局有关文件执行。
(五)对企业当年度工资奖金超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均应在缴纳所得税时予以调整,相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凡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后,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流转税的减免,对当年度奖金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工资清算时应予退出,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奖金基数不得上浮。
九、关于长期投资的财务处理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货币资金、股票等方式向其他单位进行长期投资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按规定实行权益法核算外,其他企业在新制度实施后,仍暂采用成本法核算。
属本市范围内的企业相互之间进行投资的,在执行新制度后,由于区、县财政包干体制不变,因此,被投资企业仍按先分后税原则分配利润。
十、关于服装费和工作餐费开支标准问题的处理
本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的服装费开支标准仍按沪财企二(1992)25号文件规定办理。
新的财务制度中允许工作餐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仅指“仿三资”饭店为职工免费提供的工作餐。
除此以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实行职工餐费补贴办法的企业,其补贴标准仍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关于弥补亏损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