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低值易耗品在经营过程中被领用时,应采用一次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如企业一次领用量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采用在使用期内分期摊销进入成本的办法。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
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损失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收益增加资本公积金。
(二)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对饮食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原则上应根据新的财务制度执行,对个别行业(如照相业)专用设备的折旧年限另行文规定。
五、关于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的处理
企业实施新制度以前已列为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对实施新制度前已查明原因的,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后转账核销,相应增加或减少固定基金;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延长到今年9月底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本金。
199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办法转为营业外收支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六、关于按工资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等口径的处理
从199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退休统筹费等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
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提,并分别列入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
对有职工福利费和交际应酬费超支的企业,其超支部分于年终可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福利费和税后提取的公益金使用问题的处理
企业根据本意见第六条计提的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仅用于个人消耗性支出,如职工家属医药费(含支付的医疗费统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属集体福利设施支出、购建职工住房等则应在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的公益金中列支。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