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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和本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的通知

  对有大修理基金赤字的企业,直接转为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摊入企业成本费用。
  (三)对饮食服务企业原预提的大修理费用,应在“预提费用”中反映,根据新的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修理费用,应直接计入成本,也可待摊或预提。原则上预提的大修理费用如有结余,年终应冲减管理费用。
  (四)部分旅游企业按税后利润2%提取的调剂基金,结余数转为盈余公积金。
  二、关于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购建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用被抵补赤字后的专用基金结余冲减这部分利息和汇兑损益,对尚未冲减的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向金融单位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先列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三、关于超过三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应收账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且单笔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应当报经主管财税部批准后分期处理。一般规定为: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下,其他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下,由企业审批;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其他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企业报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转报市财政税务机关批准。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各种坏账损失,审批权限同上。
  四、关于固定资产核算问题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处理
  本市旅游企业的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已按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2)114号文件精神办理的,执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不作调整。
  饮食服务企业以及未执行市财政局沪财企二(1992)114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旅游企业,劳动资料应同时具备以下二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是生产经营设备使用年限超过1年、非生产经营设备超过2年;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对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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