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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和本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旅游饮食
服务企业财务制度》的通知和本市旅游饮食服务企
业贯彻实施新的财务制度的通知
(沪财企二[1993]100号)


  为了规范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要求,现将财政部(92)财外字第1228号文印发的《旅游、饮食服务企业财务制度》(附件单行本另发)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按照财政部(93)财外字第477号《关于国有旅游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中有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执行新的财务制度中若干政策衔接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资金的转换处理
  (一)各项资金净结余的处理
  企业的固定基金(扣除待转已完专项工程支出)、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国有企业转为国家资本金,集体企业暂转为集体资本金;企业在横向经济联合中接受的其他单位投入资金,转为法人资本金;企业接受的个人投资(包括向职工个人集资),转为个人资本金;企业接受的外商投资转为外商资本金。
  专用基金中的企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结余数转作盈余公积金。
  专用基金中的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集体企业的分红基金、超时补贴基金、大修理基金结余数转作流动负债管理。即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集体企业分红基金、超时补贴基金转作“应付工资”;职工福利基金转作“应付福利费”;大修理基金转作“预提费用”。
  (二)专用基金中的各项基金赤字的处理
  对有职工奖励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集体企业分红基金、后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大修理基金)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对有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后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的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如果抵补后,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仍有赤字,暂转作流动负债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红字反映,可以用今后的盈余公积金弥补,财政部有新规定的,则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对个别工资基金有赤字的企业,原则上直接作为流动负债应付工资红字。
  对专用基金中后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的结余和赤字可以相互进行抵补,抵补后如有结余的,按本意见第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后,再按本条第(一)款转为盈余公积金处理;如有赤字的,可以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等余额,冲减后仍有赤字的,转为盈余公积金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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