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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集资建房办法

  成本价由征地拆迁补偿费、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勘测高度及前期工程费、建筑安排工程费、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水电增容费、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构成。
  准成本价由征地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构成。按准成本价集资时,征地拆迁补偿费可暂由单位适当负担。
  部分集资是指组织集资建房单位,对集资者按住房准成本价的一定比例筹集资金,具体标准由各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职工集资建房不足部分,可由其所在单位住房基金补助。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为鼓励集资建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
  1、对申请集资建房的单位,计划部门优先安排计划;
  2、国土、规划部门在节约合理用地以及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为集资建房优先提供建设用地;
  3、职工、居民个人集资,以及单位出售旧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部分,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水电增容费、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应零税率。单位出资部分,区别不同情况酌情减免;
  4、对于社会型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按《长沙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产权与管理

  第十二条 职工、居民以成本价集资建造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依法进入市场。
  职工、居民以准成本价集资建造的住房,集资者拥有部分产权,可以使用和继承。使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房屋的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按届时准成本价计算的部分归个人所有;剩余部分,个人得80%,集资单位得20%;出租收入,扣除成本租金和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个人得80%、集资单位得20%。使用不到五年,需要退房的,只能退给原集资单位。
  职工、居民以成本价、准成本价集资建造的住房,出售、出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原集资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原集资单位已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租赁权。
  第十三条 职工、居民部分集资建造的住房,产权归集资建房单位或国家所有。集资款可作为集资人的首次购房款,不足部分由集资人补足,产权处理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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