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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集资建房办法

长沙市集资建房办法
(1993年10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国家、单位、个人的建房积极性,缓解城市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和统一分配的原则。
  第三条 集资建房所筹集的资金,统一存入指定的房地产信贷部,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信贷部根据集资建房进度,分期将建房款提供给组织建房单位。建房资金不足部分,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信贷部申请贷款。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居民集资新建住房和改建危旧房。
  第五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均可申请申请参加集资建房。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长沙市集资合作建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集资办)是管理全市集资、合作建房的职能部门,负责全市集资合作建房的宏观管理、规划;对全市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资格审查;监督集资建房单位的资金筹集、财务管理。
  第七条 开展集资建房的单位,应成立集资建房办事机构,负责本单位集资建房实施细则的制定及建房计划申报、资金筹集、财务管理、住宅建设和住房分配等项工作。
  第八条 单位申报程序:
  1、拟定集资建房实施细则,填写“集资建房申请表”,一并报市集资办审批;
  2、与职工、居民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将集资款存入指定的房地产信贷部;
  3、持“集资建房申请表”、集资协议和银行存款回单、分户集资金额明细表等,到市集资办办理减免税费核定手续。

第四章 集资形式

  第九条 组织集资建房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居民按住房的成本价、准成本价和部分集资等形式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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