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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
技术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通知
(京劳险发字[1994]8号 1994年1月8日)


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703号文件)规定,现将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按北京市劳动局等10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援乡镇企业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9)194号文件)规定,被乡镇企业聘用的纳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范围内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除企业向区、县劳动局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外,个人也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定为:乡镇企业每月为其缴纳100元统筹基金的,每人每月缴纳11元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企业每月为其缴纳80元统筹基金的,每人每月缴纳9元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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