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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
(1994年1月20日)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93)财外字第83号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12月5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联系,以使不断改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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