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违反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经济处罚办法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劳动局,财政局,物价局,省政府各工作部门,驻省中央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财政规定,为加强劳动保护,强化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预防和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现制定并发布“违反《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的经济处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中有关经济处罚及返还的条款停止执行。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二日
违反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经济处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对违反《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处予罚款,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条 罚款项目与标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提出还坚持不改的,可据情对单位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1、生产场所重大事故隐患或作业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
2、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教育培训的;
3、不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
4、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
5、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
6、不落实和不安排劳动保护措施及经费或挪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
7、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8、发生事故后不组织抢救,或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9、隐瞒、虚报事故或故意拖延事故报告期限以及不按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的;
10、在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避雷装置等特种设备的过程中,违反国家安全规定的。
(二)违反《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事故,每重伤一人按1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死亡(包括急性中毒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按5000元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