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工效挂钩考核问题的处理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对少数影响大的企业,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适当调整。
十三、关于公益金提取问题的处理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四、关于弥补亏损的处理
新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五年内用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时,应当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如企业199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1991年至1995年五年内的税前利润逐年弥补,1995年税前利润仍不足弥补时,应用1996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对原已超过三年弥补期间,即1989年度以前(含1989年度)的累计亏损,可以用被抵赤字后的专用基金结余和今后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1993年7月1日实施新制度后,企业弥补超过5年的亏损数,应以盈余公积金账户余额减去盈余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益金二级账户累计计提数的差额为限。
十五、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处理
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凡属国务院规定的单项留利以及财务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条例不相一致的,在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予以调整。
(一)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项目有:
1、治理“三废”产品的盈利净额;
2、“四技”净收入30万元以下部分;
3、国外来实加工装配业务留给企业的利润;
4、“八五”期间税利分流企业经批准税前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老贷款余额30%的利润,其它企业经批准税前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利润;
5、国库券利息收入;
6、企业从其它单位分得的不低于本企业适用所得税率的税后利润或股利。
(二)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项目有:
1、被没收的财物损失;
2、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3、超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奖金;
4、超过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业务活动费;
5、不应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资本性支出;
6、财政部或国家税务局规定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
十六、关于几项政策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