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上述(一)、(二)办法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资发(1993)13号、沪税政二(1992)118号等文件执行。
(三)对不实行上述(一)、(二)办法的企业,职工的奖金计入成本费用分三年到位,以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基数,每年进1/3,今年下半年进1/6,其职工的工资按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有关文件执行。
(四)对企业当年度超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部分,均应在缴纳所有税时予以调整,相应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凡资金计入成本费用后,企业由盈转亏或增加流转税的减免,对当年度奖金计入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工资清算时应予退出,如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企业,其奖金基数不得上浮。
九、关于长期投资的财务处理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货币资金、股票等方式向其它单位进行长期投资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按规定实行权益法核算外,面上企业在新制度实施后,仍暂采用成本法核算。
对长期投资中的债券投资,其利息收入企业可等实际收到利息时再作投资收益处理。但对1993年7月1日前的有价证券利息,企业可按其票面利息计算利息收入,并按原规定相应增加有关资金。
对接受投资的单位,其应付债券利息,应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每年计提应付债券利息,待债券到期时,随本金一起偿还债权人。
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可视同债券利息办法处理,即投资企业不摊销溢价折价,接受投资单位则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摊销溢价、折价。
十、关于有关专项费用开支标准问题的处理
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在服装费、差旅费、劳防用品、清凉饮料费等方面的开支标准,仍应按市财税局规定的标准作为列支成本费用的依据。
十一、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衔接问题的处理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承包原则上以原基数(包括递增数)或前三年应上交财政的平均数为基数。
企业超过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并按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对原承包欠缴挂账,仍按原办法处理,待本市承包经营企业承包期全部到期后,再作统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