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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和本市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实行新的财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意见的通知

  大修理基金赤字,一年内可摊销完毕的转作待摊费用,摊销期超过一年后转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费用。
  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以及从留利中提取的承包风险基金某一项有赤字,可相互抵补,抵补后仍有赤字,可冲减固定基金、流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等属于国家资本金的部分。冲减后仍有赤字,作盈余公积红字处理,用以后新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抵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专业电影院维修改造专款应单独反映。其中:以拨款方式投入企业的,待项目完工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要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在企业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以借款方式投入企业的,作为企业负债处理。
  二、关于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竞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购建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用已抵补各项基金赤字的专用基金结余冲减这部分利息和汇兑损益,对尚未冲减这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向金融单位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先列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三、关于超过三年应收帐款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应收帐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应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且单笔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应当报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后分期处理。一般规定为: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下,其它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下,由企业审批;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其它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企业报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转报地市政税务局批准。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各种坏帐损失,审批权限同上。
  四、关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问题的处理
  企业的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一年,非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二年;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对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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