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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0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
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文件的通知
(京税征[1993]535号 1993年8月5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3号《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和[1993]044号《关于下发税务登记证件式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决定,从1993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国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时间紧,因此,各分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利用此次机会,彻底清理一次税源户。并按通知要求立即做好换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市局将在《北京日报》发布通告,并在电台、电视台予以报导。各分局也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意义、手续及有关规章制度,争取区、县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
  三、各分局应对其所有管辖户(包括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1993年12月20日以前完成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个别分局因特殊情况完成确有困难的,要书面报请市局,经市局批准,可延期到1994年1月底以前完成。
  四、须明确的几个问题:
  1、两种税务登记证的换(核)发对象及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043号及044号文件的规定划分。
  2、纳税人应持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换发税务登记手续。
  3、“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由纳税人如实填写,盖章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及有关资料,逐级审批后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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