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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
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京房地字[1993]第549号 1993年9月27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被拆迁居民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建房〔1993〕6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房地局要迅速组织拆迁管理干部,对本区县范围内的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检查,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拆迁安置协议执行。
  二、各区县房地局在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周转情况调查表》(附件二)的要求,认真统计。于10月15日前,上报市局地政处。
  三、今后,各区县房地局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规定的程序,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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