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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停薪留职人员待业保险年限如何计算及待业救济金如何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停薪留职人员待业保险年限
如何计算及待业救济金如何发放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京劳管发字[1993]470号 1993年11月12日)


朝阳区劳动局:
  你局社会劳动力管理科《关于停薪留职人员待业保险年限如何计算?待业救济金如何发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待业职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期限,根据待业职工待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时间确定”的规定及“工龄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的特定含义,用工单位对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发给工资,所以停薪留职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停薪留职人员在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各区、县劳动局、街(镇)劳动科在确定其领取待业救济金年限时,应该扣除停薪留职的时间,以停薪留职前的工龄作为确定其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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