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本市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诉讼应诉的规定

  第七条 劳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与诉讼代理人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具体明确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诉讼代理人要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代为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八条 劳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的代理诉讼人(以下简称应诉人员)应负责调取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不参加诉讼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员应向其移交材料,并主动提供情况。
  第九条 应诉人员应认真分析研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并审查劳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定充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定性和处理是否正确、合法。并拟定答辩状。答辩状须经劳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劳动行政机关公章。
  第十条 应诉人员应按法定期限十日内将劳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答辩状、劳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及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送交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应诉人员应认真做好出庭准备,由法定代表人应诉的应拟定辩护词;由诉讼代理人应诉的应拟定代理词,阐明辩护理由和有关情况,代理词应客观陈述事实,正确引用法律法规,理由确定充分,要求合理合法,使用语言准确。
  第十二条 应诉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纪律。应诉人员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或不出庭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应诉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劳动行政机关的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确实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及时向劳动行政机关报告,提请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四条 庭审期间,劳动行政机关的有关参加人员应当对法庭的审理情况作出纪录,应诉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可以依法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劳动行政机关不服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的,可以依法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劳动行政机关应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
  第十六条 原告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原办理诉讼的劳动行政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诉讼活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