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与出让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使用土地者向出让方递交《用地申请书》、法人资格证明和资质证明;
(二)出让方收到《用地申请书》后,十五日内给予答复;
(三)符合条件的申请使用土地者接到答复后,应在十五日内向出让方递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
(四)出让方对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审查同意后,与申请使用土地者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投标者购买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编制投标书,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并按基准地价10%计缴保证金;
(四)由评标委员会公开开标、验标和决标,由市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
(五)评标委员会签发《决标意见书》后,由出让方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中标者退还保证金(不计息);
(六)中标者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约定时间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中标者在约定时间内不与出让方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按约定时间与中标者签订合同的,应当赔偿中标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出让方在拍卖前三十日发布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
(二)竞买者持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资质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方购买拍卖文件,领取报价牌;
(三)出让方主持拍卖,宣读拍卖规则,介绍出让地块概况,公布底价,公开叫价,竞买者举牌应价,出价最高者即为竞买得主。
(四)土地使用权拍卖,应有市公证机关参加并出具公证书;
(五)出让方应当场与竞买得主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可在基准地价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位置、用途、出让年限、容积率和市场供求等因素,由出让方和申请使用土地者、中标者和竞买得主(以下简称预期受让方),在协议、招标和拍卖中确定。基准地价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