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0日)废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
(1993年3月25日)
各县、区、蜀山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关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暂行规定》等九个政策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自199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合肥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中起了重要作用。开发区制定的九个方面的政策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制度建设,适用于入区的外资、内资、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同时,开发区要继续当好全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试验区和示范区,大胆探索和超前试行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新措施、新政策。
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市政府下发的[1991]125号文件停止使用。
第一条 为加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加强对开发区的组织领导,建立精简、高效、服务型的管理体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领导小组是开发区的决策机构,制定开发区的重大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宜。
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开发区的归口管理机关、对开发区的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开发区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市级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法规和各项决定。
2.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负责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和管理。
3.制定、执行开发区内有关行政管理办法。
4.负责开发区土地的统一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对外出让和转让。
5.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省科委的指导监督下,负责具体办理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批、认定事宜;统一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考核。
6.统一领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分支机构的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揽子管理,一条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