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在服装费、差旅费、劳防用口、清凉饮料费等方面的开支标准,仍应按市财税局规定的标准作为列支费用的依据。
十一、关于新制度与承包制衔接问题的处理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承包分配体制执行到承包期满,新签订承包合同的企业,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八五”期间,承包原则上以原基数或前三年应上交财政的平均数为基数。
企业超承包所得返回的部分,纳入企业税后利润并按照规定顺序分配,经营者奖励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在超承包所得中扣除,转作应付工资处理。
对原承包欠缴挂账,仍按原办法处理,待本市承包经营企业承包期全部到期后,再作统一处理。
十二,关于工效挂钩考核问题的处理
工效挂钩企业实行新制度后,工效挂钩方案一般不作调整,对少数影响大的企业,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以给予适当调整。
十三,关于公益金提取问题的处理
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应小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主要用于职工住宅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十四、关于政策性亏损补贴问题的处理
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计入企业利润总额,在征收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关于弥补亏损的处理
新制度对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允许用五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时,应当用企业税后利润弥补。如企业1990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1991年至1995年五年内的税前利润逐年弥补,1995年税前利润仍不足弥补时,应用1996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对原已超过三年弥补期间,即1989年度以前(含1989年)的累计亏损,可以用被抵补赤字后的专用基金结余和今后的盈余公积金弥补。
1993年7月1日实施新制度后,企业弥补超过五年的亏损数,应以盈余公积账户额数减去盈余公积账户中的公益金二级账户累计计提数的差额为限。
十六、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税后利润处理
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原税后利润,即公积金、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和分红基金,财务接轨后,公积金、公益金和职工积累基金在盈余公积金中核算,分红基金作流动负债处理。
十七、关于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