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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政策的衔接意见[失效]

  从199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办法转作营业外收支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六、关于按工资总额计提取职工福利费等口径的处理
  从1993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退休统筹费等统一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口径计提,并分别列入企业的有关成本费用。
  对有职工福利费用超支的企业,其超支部分于年终可计入企业的管理费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粮食企业在进价成本、营业收中特性问题的处理
  (一)本市根据市府规定,从1993年4月1日起放开粮油购销价格,本市粮食企业1993年4月1日前的老库存粮食的进价成本不变;1993年4月1日后新收购的国家定购粮、指导性计划收购粮、议价粮、中转地粮(包括用于地方储备的粮食)按实际收购价作为进价成本;以保护价收购的,按当时的市场收购价作为进价成本,市场收购价与保护价的差价由地方风险基金弥补;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以到岸价加进口税金、购进外汇价差和支付给受托单位的有关费用为进价成本,中央专项储备粮食仍以国家规定的结算价为进价成本。
  食油以实际收购价作为进价成本,国家商品储备食油成本不变,地方储备食油的进价成本核算按照上述地方储备粮食的核算办法办理。
  (二)粮食企业附营业务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包括专项储备粮食、商品储备食油、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收入)另设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商品销售收入中。
  (三)粮食企业的储备粮油(包括专项储备粮食、商品储备食油、地方储备粮油,下同)另设科目核算,不再包括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原国家储备粮(甲字粮油、506粮油)转入“特准储备物资”科目核算,不再包含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四)储备粮油销售成本另设科目核算,不包含在商品销售成本中,专项储备粮食按国家规定销售后,应上交中央财政的差价收入在“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
  (五)财政对粮食企业保留的补贴和新增的补贴,凡与粮食企业盈亏有关的补贴列作政策性补贴收入,与盈亏无关的作为结算性补贴。
  八、关于奖金分步计入费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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