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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政策的衔接意见[失效]

  三、关于超过三年应收账款的处理
  企业1993年 6月30日以前的应收账款,应进行清理分析,属于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应单独反映,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且单笔超过下述审批权限的,应当报经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后分期处理。一般规定为:大中型企业单笔在3万元以下,其他企业单笔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企业报主管财税部门审批,其中单笔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须转报市财政税务局批准。但对超过三年的“三角债”欠款,企业要组织力量进行清欠,不得随意转入坏账损失,经清欠确属收不回的伊拉克欠款,暂仍挂在企业的应收账款上,并可计提坏账准备。
  实行新的财务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各种坏账损失,审批权限同上。
  四、关于固定资产核算问题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划分标准的处理
  企业的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一年,非生产经营设备超过二年;二是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对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企业固定资产应当实行有偿转让,有偿转让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处支出。
  个别情况特殊,符合国家规定并报经国有资产部门批准后实行无偿调拨的,调出方调出固定资产净值(原值与累计折旧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金,调入方调入固定资产净值增加资本公积金。
  属于成建制无偿调入调出的固定资产,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另行处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城镇集体商业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仍实行按分类折旧率单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具体折旧标准见下表:
  类别使用年限残值率年折旧率月折旧率
  1房屋、建筑物15年1% 6.6% 0.55%
  2机器设备、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9年4.96% 10.56% 0.88%
  五、关于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的处理
  企业实施新制度以前已列为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在实施新制度前已查明原因的,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后转账核销,相应增加或减少固定基金;个别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可延长到今年9月底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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