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别有工资基金赤字的企业,原则上直接转作流动负债红字反映。
对专用基金中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大修理基金)的结余数和赤字可以相互进行抵补,抵补后仍有结余的,按第一条第1款处理;如有赤字可以用固定资金、流动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等余额冲抵,冲抵后仍有赤字,则以盈余公积金红字反映。
大修理基金赤字一年内可摊销完毕的转作待摊费用。摊销需超过一年的转作递延资产,分期摊入费用。
(三)企业专项拨款的处理
国家拨给企业的特种储备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处理;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余额中难以界定其资金属性的以及今后对企业的各种专项拨款,先列入长期应付款单独反映。专项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按照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专项拨款,其余部分作为国家投资,转为资本公积金。
(四)外贸企业专用基金备抵余额,应按原渠道转入专用拨款后进行处理。
(五)对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处理
粮食企业的财务挂账,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挂账,继续由财政弥补属于应由粮食企业对弥补的挂账,应由企业弥补,企业可用被抵补后的专用基金余额弥补。
(六)外贸企业的超亏挂账,可用被抵补后的专用基金余额外负担抵补,不足部分仍挂在账上。
(七)对1984年以来实行“转”、“转”、“租”的小型国有企业所占用的国家固定资金、流动资金、专用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集体或人人租赁经营的小型商业企业,在租赁之后新增加的资产,按原政策规定归集体或个人所有,调账时,转作集体资本金或个人资本金,对已转为转为集体的所有小型商业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转为集体资本金。
在主管部门反映的“改”、“转”、“租”企业占用资金余额转作长期投资,“改”、“转”、“租”企业上交款项余额作负债处理,今后收取上交款项作投资收益处理,下拨时作追加长期的投资处理。
二、关于企业长期负债利息和汇兑损益的处理
企业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长期负债,其已经发生的利息和汇兑损益,购建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并办理或工决算之后,经过主管财税部门批准,用专用基金抵补赤字后的结余冲减其利息和汇兑损益,对尚未冲减部门转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向金融单位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费部分,根据企业承受能力分期摊入财务费用。
企业1993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计入资产价值的利息和汇兑损益,均先列入递延资产,其中利息部分在实际支付时计入财务费用,汇兑损益部分分期摊入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