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商品
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若干政策的衔接意见
(沪财企二[1993]90号)
为了贯彻落实《
企业财务通则》和《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根据财政部(93)财商字第170号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社、新华书店等企业实施《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资金的转换处理
(一)各项资金净结余的处理
企业现有固定资金(扣除待转已完工专项工程支出)、国家流动资金、企业流动资金,其他流动资金账户反映的接受原公私合营企业私股资金(其中代管集体企业的股金和公积金转作长期负债)。专用资金中结余的更新改造基金和挖潜更新改造拨款、粮食仓库建设拨款余额转作国家资本金;在横向经济联合中接受其他单位投入的资金转作法人资本金;企业以入股方式向职工个人集资的资金转作个人资本金,但实行风险抵押承包或集资经营的企业,对职工交纳的承包风险抵押款和职工或社会的集资款作流动负债处理;合资企业接受外商投资的资金转作外商资本金。
城镇集体商业企业的公积金的70%部分、联社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和减免税基金转入集体资本金。公积金的30%部分可参与奖励、福利基金的抵补,抵补后仍有结余转入盈余公积金。
企业专用基金中的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分红基金、大修理基金转作流动负债管理。
企业专用基金中的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含技术开发费,下同、承包风险基金等转为盈余公积金)。
(二)专用基金中各项基金赤字的处理
对有职工奖励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劳动分红基金、工资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大修理基金)的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对有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企业,按后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等(不包括工资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的结余数依次进行抵补。如果抵补后,“奖福”两金仍有赤字,暂转作流动负债红字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