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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化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化标准》的通知
(1993年9月29日 政办[1993]61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绿化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自1990年实施省委、省政府“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规划目标以来,全省已造林绿化1385.6万亩,占规划任务1594万亩的86.9%,有8个地(市)、67个县(市、区)通过了验收,提前实现消灭宜林荒山的目标。但是,实施“五八”规划后四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15号),在抓紧完成宜林荒山造林任务、向绿化目标前进的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搞好资源林政管理,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巩固扩大绿化成果,不断提高绿化水平,确保绿化安徽的战略目标如期实现。

安徽省绿化标准


  为进一步实施省委、省政府“五年消灭荒山,八年绿化安徽”的战略规划,不断巩固、扩大绿化成果,充分发挥林业的三大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一、林业用地绿化
  1、采取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等措施,全县(市、区)有林地、灌木林地、新造未成林地(含封山育林地)面积之和占林业用地面积:平原地区达到95%以上,山区、丘陵区达到90%以上。疏林地占林业用地面积不6%。
  2、土壤瘠薄的林业用地,其灌草覆盖率达到60%以上。
  3、坡度25°以上的山场基本绿化,或建有固定的水土保持设施。
  二、道路绿化
  1、铁路:本县境内路段的绿化长度达到适宜绿化里程的90%以上。
  2、公路:国道、省道和专用公路绿化长度达到适宜绿化里程的90%以上。
  县乡公路绿化长度达到85%以上。道路绿化做到树种配置、株行距合理和林相整齐,株数保存率达到90%以上,不适宜植树的地方种上花草。
  三、城镇绿化
  1、绿化覆盖率:省辖市城区达到30%以上,县(市、区)地区达到25%以上,县城以外建帛镇镇区达到20%以上。
  2、公共绿地:省辖市城区人均面积达到7平方米,县(市、区)城区人均面积达到5平方米,县城以外的建制镇镇区人均面积达到3平方米。公共绿地的绿化率达到95%以上,街道两旁按有关规定合理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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