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被拆除的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作为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面积。
对被拆迁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点,根据建设工程的总体性质和规划要求,按市拆迁人办批准的方案确定。
第二十八条 住宅按原住房居住面积安置。非住宅按原建筑面积安置。
住宅拆迁从人口密集区安置到人口稀疏区的,可调高一个套型。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住房居住面积人均4平方米以下,要求增加面积的,由本人申请,经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调高一个套型,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应以重置价格交纳超居住面积的安置费,超面积安置的房屋只有使用权,并交纳房屋租金
第三十条 拆迁人应付给被拆迁房屋使用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一百元。对自行过渡的应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5元,过渡期超过一年半,每人每月25元,超过两年每人每月40元。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可由拆迁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拆迁生产、营业用房因停产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给予补助费。
单位铺面房、生产用房补助的标准按拨地文下达时在册的歇业人员基本工资的80%计发,离退休人员退休金按100%计发(均加国家规定的各项补贴),已承包、租赁的单位其主管部门还应负责重新修订或暂停执行承包、租赁合同。
个体经营者营业的铺面房因拆迁歇业,可按注册从业人员发给每人每月补助费200元。
拆迁人提供了生产营业过渡用房的,只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 用新建住宅楼安排被拆迁人的,要合理搭配楼座,按单元立体切块分配。拆迁安置实行挂牌分房,按照搬迁顺序号由住户自己挑选楼层、朝向;对确属高龄和残疾人员楼层的照顾,由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征得多数被拆迁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由拆迁人提供过渡房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在兑现安置用房的同时,应腾退过渡房,否则不予安置。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迁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