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汇总全市拆迁安置情况;
(十)对全市拆迁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参与拆迁安置方案的制定;
(三)组织实施动迁工作;
(四)组织回迁安置工作;
(五)协调拆迁安置中的争议;
(六)对本辖区违反房屋拆迁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负责辖区房屋拆迁档案的管理,按期向市拆迁办报送拆迁安置统计表;
(八)负责组织强行拆迁。
红古区及三县参照执行。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规划、土地、公安、工商、城建、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作好拆迁工作。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作好被拆迁人的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兰州市城市房屋实行统一拆迁。拆迁人需要拆迁房屋时,应向市拆迁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拨地文、图、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计划、资金证明和拆迁安置方案等,经市拆迁办审核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安置方案的内容:
(一)拆除房屋的面积、居住人口、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
(二)安置的地点、套型面积、楼房布局;
(三)过渡的期限和方式;
(四)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市拆迁办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买卖、互换、析产、分割、赠与、分户、出租、调配、改变使用性质等手续;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结婚、出生、军人转业复退、大中专毕业、离、退休、刑满释放者等除外);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条 拆迁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被拆迁人的户口、房屋使用情况;
(二)制定拆迁安置方案;
(三)评估拆迁房屋补偿价格;
(四)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五)组织动迁;
(六)验发拆迁完毕通知书;
(七)对安置房屋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