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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兰政发[1993]95号 1993年10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制定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使用人。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六条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城镇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区拆迁办(城建局)在市拆迁办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房屋拆迁工作。
  市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拆迁资格证;协调有关方面的工作等;
  (三)负责房屋拆除手续的审查,审核房屋拆迁计划、审批拆迁安置方案,审核楼房套型、面积、布局、过渡期限、安置地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四)评估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
  (五)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争议;
  (六)验发房屋拆迁完毕通知书;
  (七)组织实施大型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动迁安置;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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