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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及资质管理规定

  7.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表;
  8.项目公司还需提供用地证明。
  第二十三条 兼营公司申请开发资质参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送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专营公司的资质实行分级审批,一级由建设部审批并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三级由省建委审批;四、五级委托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委备案。二级(含二级)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委统一颁发。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专营公司申请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委审批并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五条 兼营公司资质,由公司所在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委审批并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公司资质,由项目所在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委备案并颁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新开办的开发公司应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

第五章 资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开发公司年检及资质等级升降制度,逐步建立公司开发经营指标考核体系。结合公司年检,考核其开发经营情况,资质条件变动情况,办理资质等级的升降和去留。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在项目开发经营结束后,若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经营,可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资质、工商登记等变更手续。具备专营公司资质条件的项目公司,可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转为专营公司,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专营公司的数量从严控制,做到其总开发能力和总开发规模基本适应;项目公司可适当放开。
  第三十条 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其管理费按有关规定列入开发成本。计取标准是:一、二级3%,三级2.5%,四级2%,五级1%;兼营公司和项目公司视开发项目情况可按1—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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