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四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2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5人以上;
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4.具有一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累计竣工房屋3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开发投资,建筑工程合格品率100%,优良品率15%以上。
第十五条 五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2.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财务管理人员2人以上。
第十六条 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有职称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有职称人员总数。
第十七条 凡达到一、二、三级资质标准1、2、3项条件,达不到4、5项条件的专营公司,降一级资质暂定。
第十八条 自有资金两亿元以上的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和自有资金五千万元以上一级资质的建筑公司,可以申请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定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的资质根据项目、资金、人员条件确定,不定等级。
第二十条 开发公司经理和业务负责人均应经考核取得省建委颁发的岗位合格证书。
第四章 资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三个月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开发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的报告;
2.批准成立开发公司的文件;
3.公司法人代表的任职文件;
4.指定部门出具的公司自有流动资金资信证明;
5.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复印件(或职称批文);
6.公司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