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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及资质管理规定

  1.公司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成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开发公司章程。

第三章 资质标准

  第十条 专营公司按资质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五级。
  第十一条 一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2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20人以上;
  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财务、经济、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二级资质和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房屋3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开发投资,连续4年建筑工程合格品率100%,优良品率30%以上。
  第十二条 二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2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10人以上;
  3.工程技术、财务、经济、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4.具有三级资质和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近三年累计竣工房屋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开发投资,连续三年建筑工程合格品率100%,优良品率25%以上。
  第十三条 三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全部条件:
  1.自有流动资金5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
  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5人以上;
  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的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
  4.具有四级资质和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
  5.累计竣工房屋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与此相当的开发投资,建筑工程合格品率100%,优良品率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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