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及资质管理规定
(鲁城乡建委会[1993]54号 1993年11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及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法权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境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中资专营公司、兼营公司和项目公司。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以下简称专营公司)是指长期专门或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法人,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应超过经营总收入的50%。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兼营公司(以下简称兼营公司)是指以他业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法人,其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低于经营总收入的50%。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是指经批准获得单个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的企业法人,项目开发经营结束后,公司随之取消。
第二章 公司成立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开发能力的部门和单位,经过合法批准程序,均可在我省成立房地产开发专营公司和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第七条 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公司名称、法人代表、组织管理机构、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相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专职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
3.项目公司还须有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地产项目。
第八条 成立开发公司,分别由省、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归口审批。中央驻鲁单位、省直部门和名称冠以“山东”、“齐鲁”字样的开发公司,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其它由市、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成立开发公司,须报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