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沈阳市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以法人资格从事经纪人活动,除应具备前条(一)、(二)项所列条件外,必须具有五名以上取得《经纪人服务许可证》的经纪人员,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三万元,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个人从事经纪人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的证明;
  (三)具有与中介范围相应专业知识;
  (四)兼职的须符合从事第二职业范围;
  (五)能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国家规定需要归口部门审批的,提交归口部门审批文件;
  (四)组织章程;
  (五)资金信息证明、验资证明;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
  (八)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条 申请营业登记,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个人登记,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
  (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证明;
  (四)专业知识证明或技术、业务职称证书。
  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或者营业单位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单位名称、住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金、中介服务范围、经营期限、交易场所、从业人数。
  第十三条 个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姓名、年龄、性别、住所、注册资金、中介服务范围、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经纪人服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是单位取得经纪人资格和合法经营的凭证;经纪人凭据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设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经营范围内的中介活动。
  《经纪人服务许可证》是个体经纪人的合法凭证,凭《经纪人服务许可证》可在银行开立账户,同被经济双方签订中介合同,开展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的中介活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