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洲县
洪湖市棉花公司隶属关系调查情况的通知
近几年来,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多次明确指出,供销社是集体所有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改变其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隶属关系,不得无偿平调其财产。
省政府重申,凡是改变了棉花公司隶属关系的县市,目前还没有改过来的,必须迅速纠正过来,恢复其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以保持棉花经营管理体制的相对稳定,促进棉花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关于新州县、洪湖市棉花公司隶属关系变更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九九四年一月七日
关于新洲县、洪湖市棉花公司隶属关系变更问题的调查报告
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意见,调查组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中旬分赴新洲县、洪湖市,对两地棉花公司隶属关系变更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新洲县棉花公司隶属关系变更情况
一九九二年底和一九九三年初,新洲县编委两次行文明确,将县棉花公司列为县政府领导下的局级企业单位,归口县财办。有关供销政策由县财办会同县供销社和棉花公司协调解决。对此变更,县供销社反映强烈,认为变更棉花公司隶属关系不符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今年八月底全省棉花工作会议后,新洲县委研究决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恢复县棉花公司原隶属关系。1993年10月21日,县编委以新编[1993]83号文通知,将“县棉花公司定为副局级企业单位,隶属于县供销社。”恢复原隶属关系后,县棉花公司业务,组织和人事调配等工作由县供销社按原规定进行管理。同时,县委对县供销社和县棉花公司的领导班子作了相应的调整。调查组认为:新洲县委、县政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恢复县棉花公司原隶属关系的态度坚决,措施适度,是细致的。现在,县供销社和棉花公司职工、干部的思想比较稳定,今年棉花收购和企业管理等工作未受影响。
二、洪湖市棉花公司隶属关系变更情况
1992年11月,洪湖市棉花公司向市财办写了更名为棉花总公司的报告,市财办将棉花公司的报告转报市编委。市编委以洪机编[1992]第167号文批复,同意市棉花公司更名为市棉花总公司,隶属于市财办直接管理。并以洪机编[1992]第175号文通知,将12个棉花采购站更名为市棉花总公司的分公司。市政府办公室向各乡、镇、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发出关于启用洪湖市棉花总公司印章的通知。上述通知下发后,市供销社反映强烈,多次向上反映情况,其内容主要是改变了棉花公司隶属关系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符合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洪湖等县市棉花公司隶属关系变更后,引起了省政府的重视。1993年3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稳定棉花经营管理体制的紧急通知》(鄂政办电[1993]8号)。明确指出:“各级棉花公司是同级供销社的所属企业,为集体所有制性质,隶属于同级供销社管理。”3月10日荆州行署发文要求已改变棉花公司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的少数县市要按鄂政办电[1993]8号紧急通知改正过来。5月份,省政府办公厅又向洪湖等县市发出督办通知,要求执行省政府办公厅的紧急通知。在上级政府的督促下,经洪湖市委常委研究,市编委于6月12日以洪机编[1993]第77号文撤销洪机编[1992]第167号文,同时将洪湖市棉花总公司定为正局级企业单位,原隶属关系不变。11月12日,调查组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交换了意见。市委、市政府领导表示要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纠正过来。但感到市政府文件已发,不宜大翻烧饼。棉花公司仍属供销社管理,作一些小的变动:一是棉花公司为正局级不变,正局级可以管正局级。二是棉花公司与各乡镇棉花采购站之间实行“一条鞭”管理。同时认为目前市供销社与市棉花公司领导人之间尚有矛盾,思想弯子一下子转不过来,市里将继续做好工作,请省政府领导放心。调查组认为,一九九二年十一月洪湖市将该市棉花公司从市供销社划出隶属市财办直接管理,是不符合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一九九三年六月市编委虽发文撤销了变更市棉花公司隶属关系的文件,但又将棉花公司升格为正局级企业单位,棉花公司仍为总公司,加之原隶属关系表述不具体、不明确,以致问题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并直接影响到今年的棉花收购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