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1994年1月8日 合政[199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液化石油气的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供气和用气的安全,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液化石油气 (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体,以及经检测合格的其它液化燃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液化气的供应单位和用户。
本办法所称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向社会销售液化气业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自管单位是指仅向本单位职工销售液化气的单位。
第四条 发展液化气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是本市燃气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合肥市燃气管理处(以下称有燃气处理处)负责本市液化气的具体管理工作。
燃气管理处主要职责是:编制本市燃气事业发展规划,对全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对全市燃气的设施建设、供应、安全实行管理。
县建委(城建局)负责本地区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规划、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液化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液化气贮缺勤站、气化站、供应站(以下简称液化气建设工程),必须向燃气管理处提出局面申请,经燃气管理处会同公安、劳动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建程序办理。
第七条 液化气工程建设,必须坚持安全“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液化气建设工程的设计,须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单位均须持有相应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