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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意见的通知[失效]

   无房户由女方提出申请,归女方单位落实登记。如女方无工作单位的由配偶提出申请,归配偶单位落实登记。户主夫妇均无工作单位的,由同住的常住户口子女按长幼顺序确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落实登记。
   2、户的计算。住房困难户按公安部门所发户口簿的户主为准,一户一卡。在房屋租赁户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仍作一户计算。自住私房的以产权证为依据,一本产权证有几本户口簿的亦按一户计算。以前分过住房,在房屋租赁凭证上注明增配,并与原住房的租赁户名同属一人,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两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人口计算。按户口簿符合规定迁入的常住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
   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家属户口在工作或学习单位(包括郊县城镇,不包括外省市或郊县农业户口)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父母将小孩户口报到亲友处委托代领,小孩人口仍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的。
   (2)为亲友代领的小孩,而小孩父母在市区(包括郊县)另有住房的。
   (3)将有住处的户口迁过来,人为造成住房困难的。
   4、面积计算。按照现在居住面积计算,居住的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公房中的厅对折计算居住面积。
   5、登记立卡。单位根据住房困难户申请,进行户口、人数和居住面积核实确定为解困对象时,即按户建立住房困难户卡(见附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本单位,一份送上级主管区、局,另一份由主管区、局集中报市解困办输入电脑。
  有关区、局解困部门务必严格按一户一卡原则加以复核,防止重复和弄虚作假,切实做到一户不漏,一户不错。市解困办将加以抽查,以确保登记立卡质量。
   住房困难户已解决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填写《解困处理结果联系单》(见附表)及时送上级主管区、局和市解困办,以便将住房困难户卡注销或更正。
  三、登记时间
   住房困难户申请登记时间从1994年11月1日起至1995年1月底结束。住房困难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提出申请,过时将不予办理登记立卡。
  四、登记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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