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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解决居住特困户联席会议关于调查登记本
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意见的通知
(沪解办发[1994]第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为了正确掌握和了解全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现状,以便于下一步制定住房解困工作的详细实施方案,现将《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即认真按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查登记本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意见


  根据沪府办秘(1994)1544号文市府领导的批示意见,为了正确掌握和了解全市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现状,以便于制定下一步住房解困详细实施方案,现就在本市市区范围开展调查登记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范围
  凡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居住在本市市区范围,有市区常住户口的职工和居民,不论其居住的是公房、系统房或私房,不论是在职、离退休或无工作单位的(包括个体户),
  凡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和无房户都属于解困登记范围。
  无房户,指领有结婚证书的男女双方年龄总和在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分住在单位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无法同住,且双方户口按规定分别报在集体户口和全家按政策回沪(冤假错案、刑满释放、插队落户、支内等)并在规定时间前已报进市区常住户口,因无住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朋友家的均可作为无房户登记解困。
  二、登记程序
   1、申请受理。住房困难户由户主向其单位提出申请,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立卡。户主无工作单位或在外地工作的由配偶提出申请,归配偶所在单位落实登记。户主夫妇均无工作单位的,由同住的常住户口子女按长幼顺序确定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落实登记。 对其中离退休职工的住房困难户,户主在原离退休时就是人均居住面积4平方米以下困难户的,由户主提出申请,归退休单位落实登记;如由于子女结婚等原因在离退休后造成的住房困难,则由该子女提出申请,归子女单位落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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