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棉花企业财务体制的通知
(鄂政发[1993]11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鄂发[1993]4号)第十条的精神,现就我省棉花企业财务体制下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棉花企业财务体制下放的目的和原则
棉花企业财务体制下放的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对棉花企业的财务管理,理顺分配关系,提高棉花企业的经济效益。其基本原则是:按照下放企业近三年平均实现利润水平,分别核定收入基数,“不挤不让,实事求是”。
二、棉花企业财务体制下放的范围
地、市、县(市)棉花公司和十五个“六八”储备库的财务体制,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下放给有关地、市、县管理。其财务体制下放后,省相应调整荆门、鄂州市和各县(市)的财政收入基数;地区和其他地级市棉花公司的人员和管理经费,按省核定的数额,从所属县(市)棉花公司上交的管理费中解决;十五个“六八”储备库的人员经费和维护费从省棉花公司集中的管理费中列支。对储备库由国家投资的固定资产和国家拨给各库的特种储备周转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目前已无储备任务的库原来暂留的特种储备周转金应立即归还省棉花总公司。沙市、襄樊余家湖、黄梅小池三个棉花二级站,武汉中转储备库,汉口打包厂、“六八”汽车队仍由省棉花总公司统一核算。武汉市棉花公司和武昌、新州、黄陂三县棉花公司以及蔡甸区、汉南区棉花公司的所得税征收继续维持现行办法,归口省税务局,纳入省级财政管理。
三、下划财政收入基数
根据荆门、鄂州市和各县(市)经营性公司一九九0年─一九九二年三年平均实现利润,以现行计税办法计算应上交所得税数作为下划财政收入的基数。市管县的地级市,先由省将基数下达给地级市,再由市下达给所属县(市)。计划单列的随州、老河口市由省直接核定到市。对于三年平均数偏高、偏低的少数县(市),省里将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管理体制下放后,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下划各市、县(市)的财政收入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下达。今年暂不调整基数,特年终决算时由省财政厅与各地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