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营业税娱乐业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营业税娱乐业税率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1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税率为5%-20%”,“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省辖市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省辖市郊区、所属县(市),县(市)及县(市)以下经营娱乐业的纳税人按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