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湖北省
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八日经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分颁布实施以来,我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轨道,这对于发展和活跃我省文化市场,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应该看到,仍然有少数部门、单位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少数不法分子乘机采取各种手段,从事非法经营,制黄贩黄,扰乱我省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如果听任这种现象发展下去,势必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带来极大的危害。我们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贯彻执行
《条例》,做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文化市场的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坚持两个文明一齐抓,大力宣传
《条例》,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完善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
二、继续认真执行
《条例》规定的许可证制度。从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未经文化市场主管部门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未按上述要求批准、登记,已从事文化市场经营的,必须停止经营。
三、坚持不懈地抓好“扫黄”。要把突击性的检查与经常性的工作结合起来,克服目前时松时紧,突出性检查过后放任不管的现象,使“扫黄”斗争经常化、规范化。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制黄贩黄、屡教不改者,要坚决取缔,依法严惩,绝不允许姑息养奸,纵容包庇。各级领导要坚持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像抓经济工作一样,对“扫黄”工作认真部署,及时督促检查。对于工作失职、扫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